建设工程造价认定「建设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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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2:58

大家好,今天本篇文章就来给大家分享建设工程造价认定,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对应的知识和见解,内容偏长哪个,大家要耐心看完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为什么要做工程造价鉴定呢,鉴定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呢。今天作为***的工程造价公司西北国际项目管理公司就来给大家说说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与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面临的核心问题是鉴定依据和标准的问题,当事人经常对此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解释》第16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标准应采“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同理,质量鉴定和工期鉴定也应采同一原则。

具体而言:

(1)工程造价鉴定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鉴定;如果合同对于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无法对诉争工程进行鉴定,则应当参照发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鉴定。具体到工程变更、增减项目,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没有约定,招投标文件的计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计价清单的价格计算;计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定额计价。

(2)工程质量鉴定中,如果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如果合同约定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目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村镇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应当参照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二层以下住宅的质量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西安铭晟建筑工程造价工作室专家补充: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的“无法确定造价”,法院会如何认定?

一、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三、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的概念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土建***和安装***),公路工程造价,水运工程造价、铁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主要涉及到的能力应包括:熟悉各***工程技术规范、造价定额及有关建设管理制度,熟悉各***工程的计量规则,具有较强的工程量计算能力,能编制项目各阶段造价文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预算)、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熟练应用造价软件,有一定的资料管理能力等等。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如何办理?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第四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五条 工程造价计划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六条 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第七条 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第十四条 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第十六条 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第十八条 经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九条 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论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认定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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