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破案条款(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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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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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立案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立案管辖】***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1998〕1号1998年5月11日发布实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

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

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侦查终结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的规定如下:侦查终结是指***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

《刑事诉讼法》刑事立案的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第八十三条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诉法最新15条规定了哪些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预交罚金等,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及至免除刑事处罚。并且在讯问时应当告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如何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朱旭强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多发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审查逮捕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量不断加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新任务下提高侦查监督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干警面前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如何克服问题,加强侦查监督工作能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扎实做好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肩负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使命,侦查监督工作开展得好不好,执法队伍建设是关键。侦监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和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观,坚持“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大局意识和职业道德,不断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才能确保侦查监督工作政治方向的正确性,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主动性。因此,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的侦查监督队伍,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首先,要以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引导侦查监督部门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切实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真正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其次,要不断强化侦查监督检察干警廉洁从检的意识,侦监干警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经常与律师及犯罪分子打交道,与社会各种阴暗面接触较多,极易受到不良影响。要确保侦监干警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就必须对侦监干警进行廉洁从检的专项廉政教育,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教育,增强干警自身***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树立检察人员廉洁公正,一身正气的良好作风。第三,要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建设。经常组织侦查监督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八要八不准”的《检察人员纪律》,“六条禁令”和“九条卡死”等硬性规定;经常地、有计划地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切实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使每个检察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持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思想灵魂的纯洁性。二、以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突出抓好侦查监督业务能力建设当前,侦查监督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司法改革日趋深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对侦查监督部门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好社会维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抓好侦查监督业务能力建设不仅是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的核心所在,更是侦查监督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应对新形势、新任务背景下出现的新挑战、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力抓手。要紧紧围绕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核心职能,通过组织学习、业务培训、理论调研等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干警的办案业务能力。一是要以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不断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人员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侦查监督业务知识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幅度大,新增条款多,其中涉及检察机关的较多。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其任务之中,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八个方面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能否熟练掌握并应用新的法律条款及其内在法治精神已成为影响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因素。因此,做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侦查监督部门广大干警的一项重要任务,每位干警必须深刻认识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侦查监督工作所面临的新挑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用新的法律理论指导办案实践,在办案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法律理论的认知度,将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贯彻好、落实好;要采取多种途径,鼓励侦查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学历学位教育,尝试建立网上学习论坛、业务沙龙等多种平台,为侦查监督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办案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创造机会,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一名业务精湛的骨干,才能更好地投身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中去。二要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正确适用法律、刑事政策的能力。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能,审查逮捕工作的好坏事关公民人身自由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确保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至关重要。侦查监督人员必须以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进一步细化为依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办案观念,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逮捕中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切实贯彻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不断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除做好常规的办案工以外,应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特别是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非法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以及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等新增五个方面的侦查监督工作,通过工作实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侦查监督部门要针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业务繁忙导致培训偏少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制度。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适当增加业务培训的次数,丰富培训内容和方式,广泛利用各类培训平台不断扩大受训面,尽最大可能解决当前部分基层院侦监队伍检察业务不熟、法律监督能力较低的现状,不断提高基层院侦查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四是积极鼓励侦查监督人员结合自身办案工作实际开展理论调研,进行执法办案理论学术交流也是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的有益方式之一,如通过制定相关措施,采取物质奖励与非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侦查监督理论调研成果突出的干警进行奖励,适时组织侦监理论调研文章作者进行集体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三、切实提高侦监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在社会矛盾多发、刑事案件及审查逮捕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政法机关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参与综治维稳的工作要求。侦查监督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自身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需求结合起来,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纠正就案办案、重打击轻挽救的旧有观念,坚持慎捕少捕的原则,努力减少社会对抗。要进一步加强不捕案件的释法说理能力,积极采取有效手段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及涉检***事件的能力,积极协助党委和***做好综合治理维稳工作,切实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力争实现侦查监督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加快解决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人员短缺问题由于审查逮捕案件数量多、时限短的特征致使侦查监督干警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加之侦查监督部门人员配置偏少,使得侦查监督业务量与办案人员数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更为明显。案多人少的现状不仅严重影响检察干警的身心健康,也极大地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成为提高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办案水平的瓶颈之一。近几年通过政法专项招录解决了一些人员员问题,但侦查监督部门人员的增长量仍然明显低于年人均办案量的增长,有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甚至只有一到两名办案人员。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综治维稳、两法衔接、打黑除恶等专项工作,人员配备与工作量严重失衡。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监督部门新增了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的监督、对非法证据的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以及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等五方面的任务,面对工作任务的日益增多,解决人员短缺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院应当在上级院的帮助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配齐与工作要求相对应的办案人员和装备,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名额中适当增加检察机关的招录数量;各级院也应在本院做好侦查监督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工作,重点解决侦监队伍人员短缺、人才断档的实际问题,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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