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包括哪些,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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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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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_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用益物权包括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具体如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但是,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抵押。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立法例上有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权。但取回难免会使物受到毁损,而且即使取回后恢复土地的原状,也往往对土地不利,从社会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确认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购买权补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地上权人不得拒绝。这种购买权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勉强;而且该项购买权一旦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自***,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三、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4)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为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

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时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租赁权为用益物权。而根据《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必须法定,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也不能创设规定,因此,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从权利的性质上说,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所以说租赁权是物权化的债权。

从权利的客体看,租赁权的客体是租赁物(比如租房),而用益物权所涉及的客体是土地等自然资源。因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为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为了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尽其经济效用,会进行大的投入,因此《民法典》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而租赁权因为租赁物被征收、征用而受到影响的并没有补偿的问题,如果租赁物被征收、征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然后根据《民法典》进行救济。

二、典权是不是用益物权

典权是用益物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什么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不具备对他人之物的处分权,受到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

(2)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3)用益物权人欲就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需要占有标的物,才能实现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

用益物权对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利用秩序、用益物权制度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1.用益物权释义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用益,也就是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物即财产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建立用益物权制度,促进和规范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有序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可供人类生产生活的资源又是有限的,特别是土地等资源相对稀缺,又不可替代。为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就必须既要节约资源,又要使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用益物权制度解决了在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不必要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时,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如甲租赁乙的房子开一商店。而对于所有人,也可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由他人使用收益,自己也能获得收益。这样,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取得了相应利益。对于整个社会,资源充分的利用也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用益物权还规范了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利用财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了各方利益,保证了物的有序利用。租赁权(包括出租权和承租权)

以房屋的租赁权为例:

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继承权。房屋承租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承租人只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有权占有和使用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取得承租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依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居人(户口与承租人在一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经过协商后,决定由谁来承租,并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民租赁的房屋不产生继承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根据《城市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父母租赁的房屋,在其去世后,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其子女有权续租,即子女一直随父母生活;子女在该市有正式户口;子女没有其他住房或住房特别拥挤。”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如调解、诉讼等,再申请变更,重新签订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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