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晒教师节礼物被责成退还费用 教师节老师退还礼物怎么回复

  • 生活
  • 2023-05-30 11:00

各位小伙伴

你或者你的家长

是否给老师送过礼物呢?

最近深圳有位教师

因为“礼物”惹了一身麻烦……

其被质疑“收礼”遭到校方调查

而多位家长却为其辩护

这到底怎么回事?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第二外国语学校六年级的一位班主任,被质疑“收礼”遭到了校方的调查。

同时,也有数位该班级的家长向南都记者反映,该名班主任一直以来公平公正,深受学生们爱戴,此次是遭到班上某位家长的陷害,希望校方还班主任一个公道。

多位家长反映:

班主任公平公正却被陷害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第二外国语学校六年级的家长李先生(化名)告诉南都记者,他孩子的班主任突然被校方调查。

家长李先生(化名)

“起因就是班上有个孩子的家长,举报老师收受了他家送的礼物,还说老师冷暴力他家孩子等,罗列出很多莫须有的罪名,实名举报到学校。”

“那位举报老师的家长说不把老师换掉不罢休,但是这位老师任教的其他班却不变,而且现在还没有老师愿意来我们班当班主任了。”

李先生还表示,该名班主任一直以来公平公正,深受学生们的爱戴。大部分的家长都不同意换班主任的方案。“我们和那位举报老师的家长,进行了一个多学期的拉锯战,包括签名***,去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甚至想过要集体请假等方式,来留住这位我们心中的好老师。”

家长邓女士(化名)

“那位家长以前一直和老师以闺蜜相处,送过几次礼物,比如商场标价500元的包,但老师每次都有回礼,有次送回了一个价值800元的玩具飞机,而家长却把每次送礼的截图都保留下来,想要以此要挟老师以达成他的目的。”

邓女士还表示,该名家长希望他的孩子能够担任班长,并且获得相关表彰等,但班主任却一直以来都很公正的对待班级评选,导致这名家长心生怨恨。

“没有达到这名家长的目的,就用这些把柄来惩罚老师,但老师一直都很公正,对待教学也兢兢业业,我们家长都不希望这名老师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家长黄女士(化名)

“六年级的学生,面临着毕业,不想因为这件事情,影响学生们的学业。”

黄女士称,目前受到影响的班主任无法安心教学。而该事件的出现,也对整个班集体的风气造成了影响。

听完家长们的言辞

想必大家都会觉得有些荒诞

但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

我们先来看看官方说话

校方回应:

教育部门已介入,该事件正在调查

昨天(9月24日),对于家长们提出的质疑,南都记者联系了深圳市南山区第二外国语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事件正在调查当中,但更多细节暂不方便透露。

“我们也希望这件事情,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相关教育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我们期待能够早日调查清楚,还学校一片净土。”

家长花式投诉,当老师太难了!

学生上课暴晒,老师却戴帽?

难道当老师真的会越来越难了吗?

这不禁令人联想起前段时间发生的

深圳体育老师戴帽事件

9月初

龙岗一名体育老师被推上风口浪尖

由于这名体育老师在上课时戴帽子

引起了家长们的不满

也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校方后来回应

该名体育老师是因为身体不适

才在暴晒的情况下佩戴凉帽

家长心疼孩子,不是不能理解

但家长也应该理解老师的不容易

毕竟体育老师至少要晒8个小时

如果老师没有保护好自己

又有谁来给孩子们上课?

老师与家长,关系很紧张?

老师收礼遭家长举报后被查处,之前媒体也曾有过报道,2017年1月28日(正月初一),广东连州一班主任因此前多次拒绝家长要求给其孩子调换座位的要求,收到学生家长发来的88.88元的微信红包,以为是春节期间,属于礼尚往来,于是点开后马上回赠90元红包,但家长没领取,然后截图举报老师收红包。虽然这名老师最后在舆论的支援下,免予纪律处分,但仍作出了给予其诫勉处理的决定。

毫无疑问,先“挖坑”式送礼、后恶意举报的行为跟正义不沾边,也绝不应被鼓励。特别是截图不截全、不合乎事实的举报,若在诬陷之列该治理就得治理。这事对很多教师也是警醒:家长与老师之间的关系与亲友不同,可近可远、可松可紧、可真可假,这其中难免产生信任风险。

相关法律链接:诬陷,诬告怎么定罪

以前是师生纠纷,现在老师跟家长的纠纷也很多。上述案件涉及到一个问题: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个现象普遍发生。近年来案件总体数量成上升趋势,而虚假诉讼的类型中,其主要以“无中生有型”为主。

虚假诉讼的法律历程

由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遍处于泛滥上升阶段,为了规制该行为,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规定,后纳入刑事诉讼法中,以“虚假诉讼罪”论,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当事人诚实信用,避免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他人权益,妨碍司法秩序。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中关于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8年10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诽谤怎么定罪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被别人故意诽谤应如何收集证据?可以起诉***吗?

收集证人证言,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还可以列举你无法正常工作的事例,让同时们为你证明.这样就可以起诉了.

一、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文章来源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中所法律事务所

编辑王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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