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如何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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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2 12:51

大家好,关于如何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如何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判断的相关知识,文章篇幅可能较长,还望大家耐心阅读,希望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

***对垄断行业进行管制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垄断行业分为国有和私有的,在中国几乎都是国有的企业控制着,所以***可以采取直接的行政手段下发行政文件进行企业价格控制、管理人员变动、企业产权变动、甚至可以一分为二、直接建立新公司引入竞争。另外可以立法,依法制止。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第九条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第十一条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第十三条***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试述垄断企业的定价策略

定价策略有:单一定价与歧视定价。

①垄断企业对卖给不同消费者的同样产品确定了相同的价格,这种定价策略称为单一定价。在实行单一定价时,垄断企业可以采用高价少销,也可以采用低价多销,采用哪一种定价取决于利润最大化目标。

例如:(产品需求缺乏弹性→高价少销,产品需求富有弹性→低价多销)

②歧视定价就是同样的商品向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歧视定价可以实现更大的利润,基本原则是对需求富有弹性的消费者收取低价,对需求缺乏弹性的消费者收取高价。

拓展资料:

企业产品进入完全市场和不完全市场和垄断市场应该采取怎样的价格策略:

完全市场包括完全垄断市场、完全寡头垄断市场以及完全竞争市场。

对于完全垄断市场和完全寡头垄断市场,个人觉得一般采取低价策略比较好,因为在这两种市场上,企业的产品是没什么竞争力的,或者说进入成本比较高。

完全竞争市场上企业是没有权力制定价格的,它是价格的接受者,只能采取“随行就市”的价格策略,按市场上的价格来定价。

不完全市场主要是指不完全寡头垄断市场,在这种市场上,只有少数几家大公司,并且它们的产品都有差异,企业产品进入该市场,一般采取差别定价法会比较好。

垄断市场主要是指垄断竞争市场,在这种市场内有许多卖价,大家的产品都有差别,并且在这种市场上,价格的变动不会应起竞争者的强烈反应。

所以企业在这种市场上可以采取的价格策略有很多,比如折扣定价策略、地区定价策略、差别定价策略、新产品定价策略、产品组合定价策略等,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价格看似最简单,却是仅次于产品的关键,甚至有时候,比产品更重要。因为定价的背后,是生产者的生存和盈利问题,更是渠道商的利益分配问题。常见的定价策略包括成本加成定价、客户驱动定价、市场竞争定价。

如果价格竞争可以促使市场充分扩大,以至于尽管利润率下井,全行业的利润水平仍然得到增加。

如笔记本、手机,虽然价格的下降,需求爆发式的增长。需要注意的是,这是阶段性的,因为需求不可能一直爆发下去,迟早或者大概率很快就将陷入新的瓶颈,这时候低价可能就不再有效了。

***对垄断者的价格管制通常有哪些方式?

垄断行业分为国有和私有的,在中国几乎都是国有的企业控制着,所以***可以采取直接的行政手段下发行政文件进行企业价格控制、管理人员变动、企业产权变动、甚至可以一分为二、直接建立新公司引入竞争。另外可以立法,依法制止。

价格管制是指***根据形势和既定政策,运用行政权力直接规定某些产品的价格或价格变动幅度,并强制执行。这种价格管制不仅不受市场影响,反而影响市场,从而调整供求关系,以满足国家管理的需要和大众的根本利益。主要有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双面价格管制和绝对价格管制几种类型。

最高限价指***规定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某个水平,如规定某种医疗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80元.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导致供不应求.这是因为,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低于自由市场价格.如果某种医疗服务本来的市场价格是每次100元,那么,价格不得超过120元的规定不会起作用,因为价格本来就不会超过100元....

最高限价是国家指导价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适用于以下情况:

1.限制市场商品零售价格上涨。

2.限制边远地区某些工业品的零售价格。

3.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

4.浮动价的上限。

最低限价又称“保护价”。是指一国***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的最低价格界限,即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对其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这是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价法规(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签定)的要求,最低限价的估价***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中被禁止使用。这是因为最低限价是对以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的估价制度的否定,违背了新法规确立的估价原则。但是,在新估价法规议定书中,发达国家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就这一问题作了让步,同意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时期内保留最低限价的做法,以缓和因实施新法规而引起的财政收入减少的矛盾

简述我国存在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进行规制?

垄断行为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垄断行为应当得到遏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垄断行为。我国垄断的行业基本上就是关系到民生的行业,比如说电力啊,这方面,这些都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不存在特别多问题,因为国家会控制好这些价钱

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

(一)垄断协议

(二)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我国反垄断法有三条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3条第1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6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一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运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对垄断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对垄断应采取的措施:

1、通过税收调节和价格管制限制垄断的影响

由于垄断厂商在长期内有可能获得垄断利润,从而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较高得价格,使社会福利产生损失,因此,***可以通过对垄断厂商征税从而使垄断利润消失。征税可以使厂商的总成本增加,垄断利润减少或消失。这一部分的垄断利润作为***的税收投入到公益事业中,从而增加社会福利。

垄断带来的资源配置无效率表现为产品价格大于产品的边际成本,即PMC。价格管制是指***对垄断厂商生产的产品实行最高限价政策,限价的目的是削除因垄断而造成的生产能力的闲置。根据完全竞争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P=MC,***的最高限价应该等于边际成本。如果***的最高限价定在P=MC,垄断厂商生产的产量将达到完全竞争市场的产量水平,资源将被充分利用,从而实现有效配置。

2、实施反托拉斯法

在经济史上,西方许多国家还通过严厉的经济立法,如反托拉斯法限制垄断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从198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惠特-李法和塞勒-凯弗维尔法等,这些统称为反托拉斯法。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者主要反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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